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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20 14:29    来源:中电联法律分会    浏览量:288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供规》)将于6月1日起施行。原《供规》于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重要的配套规章之一,是我国电力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三十年来,《供规》作为供用电双方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是维护供用电秩序的重要基础。在本次供规修订过程中,中电联在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问题,组织多领域专家深度参与、论证研究,反复讨论修改,为《供规》顺利修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从行业视角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新《供规》的发布恰逢其时


  从体制发展来看,现行《供规》于1996年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当时供电企业作为行政管理体系的一部分,部分条款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随着电力改革纵深推进,厂网分开、主辅分离等改革措施落地,剥离了行政管理职能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建立以供用电合同为基础的供用电关系,更符合当下的时代背景。因而充分适应遵循民事、商事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法律法规中关于供用电关系的规定内化、完善到《供规》。


  从行业发展来看,我国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持续提高,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大规模接入,能源消费方式的深刻转变带来了用户类型、特性的变化。同时,电能质量、工程建设、验收管理等国家与行业的标准迭代更新,工程自动化、电能计量采集等技术不断升级,供电营业内容和业务规则也随之需要发生相应变化。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供规》是在适应和满足供用电领域新业务、新形势、新发展要求背景下开展的。总的来说,新版《供规》内容详实、切合实际,聚焦改革痛点,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具有较强的可实践操作性,为维护供用电和谐关系、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注重与《民法典》等上位法的有序衔接


  本次修订在《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直接上位法尚未完成修订的背景下开展,更加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相关领域上位法的衔接落实,是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电力行业落地实践。


  一是做好了与《反垄断法》的衔接。《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差别待遇。供电企业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应当强化监管和压实责任。因此,本次在《供规》总则中增加条款,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对用户提供供电服务。


  二是做好了与《民法典》的衔接。当前,供用电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在供用电合同管理、违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应当遵循《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民事伤害责任承担的确定原则,本次修订按照《民法典》对责任认定进行了完善。此外,供用电合同是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供规》第八章进一步修订了供用电合同管理规范,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签订的依据,规定了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并强调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不得超出本规则规定的违约责任限度,不得擅自增加用户义务,减损用户权利,并对用户的违约使用电费设置了上限。


  三是做好了与《破产法》的衔接。《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等进行了明确,破产用户所欠电费以及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电费,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本次修订对用户破产后清偿电费、办理业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避免了与《破产法》相冲突。


全面体现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印发《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并以此为抓手,持续改善用电营商环境。


  一是本次修订总结固化了营商环境创新经验做法。《供规》将压减办电时间、精简办电流程、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等创新举措固化到体制机制,有效增强电力公共服务能力与民生保障能力。在流程要件精简方面,优化了新增、增容等办电业务流程,落实用电报装简化收资要求,明确各类用户收资标准,对于低压用户仅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居民自用充电桩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于高压用户仅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用电地址物权证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用电设备清单;在压缩办电时限方面,更新供电方案答复时限,低压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取消了对非重要电力用户的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在供电可靠性方面,加强了供电质量与安全管理,提升电能质量及连续供电能力,进一步规范中止供电的情形,将中止供电原因消除后恢复供电时长由3天压缩至24小时;在降低办电成本方面,明确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互感器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并加封,可以作为计费互感器。


  二是本次修订进一步提升了客户办电透明度。主动公开供电信息是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是广大人民群众获取用电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用户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基础。供电企业依法公开供用电相关信息,有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供规》总则中对应明确,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


  三是本次修订进一步规范用电报装收费管理。全面契合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新形势、新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且价格合理的用电报装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通过关联企业向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落实国家取消供电贴费、电费保证金等收费项目的要求,《供规》删除了用电报装业务中与之有关的条款,同时明确了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以及电能表损毁时用户不承担非其责任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以居住区电力保障为切入口,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用电需求


  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本次修订聚焦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等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电力诉求,以及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切实提高安全供电和优质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用电需求。


  一是本次修订提高单相低压居民、非居民接入容量标准和低压三相四线接入容量标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用能电气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带来用电需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配电网不断升级改造,配网接入能力不断增强。基于上述变化,《供规》将单相供电的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提升至12千瓦,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


  二是本次修订提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一户一表”、充电设施配建要求。部分未进行户表改造的合表用户居民小区存在不合理用电加价、供电可靠性低等问题,严重影响群众百姓生活质量和用电安全,为严格把控接入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标准,《供规》明确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同时,《供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三是本次修订增加了新建居住区高层住宅双电源配置、配电设施防洪防涝建设要求。小区电力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电、放心用电的重要基础,其中电梯、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等一级负荷的可靠供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供规》明确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此外,居民住宅小区配用电设施属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选址不合理、设置在地势低洼位置,一旦发生洪涝、内涝灾害,极易被淹,引发大面积居民停电,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供规》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确定配用电设施位置,满足防洪防涝相关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


首次提出电力行业协会在供用电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电力行业协会在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紧紧围绕电力工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推动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水平提高,满足社会各界对电力保障和电能质量要求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在条文中首次规定了“电力行业协会推动制定供用电活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供用电先进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更有利于中电联引导电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在行业规范、技术迭代、资源配置等方面科学谋划,聚力破解改革发展难题,有序开展行业系列重大问题调研,不断推进产业发展。


  下一步,为积极发挥行业组织引领和产业创新作用,更好推动供电营业规则落地执行,支撑国家部委重点问题研究工作,中电联发挥促进电力行业协同发展的引领作用,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密切关注各地《供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组织行业专家研究《供规》执行中存在问题,积极献言献策,助力《供规》稳妥落地。同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更好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助力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推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绿色转型,为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监事长 法律分会会长 潘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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