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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8年下半年第二次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公告
时间:2018-09-14 08:34    来源: 信息来源:陕西省发改委    浏览量:2876

        按照我省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部署,依据《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462号)文件精神,6月14日,我委发布了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公告,经对第一次电力直接交易各市场主体提交的意向性协议统计,仍有165家电力用户、55.03亿千瓦时电量未协商交易,按照《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组织2018年下半年第二次电力直接交易,本次交易确定17家发电企业、107家售电公司、165家电力大用户做为市场主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织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交易规模

  本次交易电量规模55.03亿千瓦时。

  三、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

  (一)售电方:本次交易共有发电企业17家,总装机容量1966万千瓦(附件1)。

  (二)代理方: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并经公示无异议的107家售电公司(附件2)。

  (三)电力用户:有色行业共有大用户37家,申报交易电量32.65亿千瓦时(附件3);非有色行业共有大用户128家,校核电量22.38亿千瓦时,与发电企业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签订意向性协议(附件4)。

  本次交易全部采用自主协商模式,交易不设置区域限制,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一家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四、交易程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参与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开展自主协商,签订《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意向性协议》(附件5);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委托代理购售电意向性协议》(附件6)。2018年9月17日18:00前,各市场主体将签订好的意向性协议和“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签约情况统计表”(附件7)或“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约情况统计表”(附件8)盖章版和电子版分别提交我委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若电力用户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供电用户,则同时向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协议和统计表。逾期不予受理。

  意向性协议提交工作结

束后,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电网企业的调度管理部门进行有约束校核后在我委官方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五、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本次直接交易周期为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我委书面反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本次交易中,电力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否则取消本次参与资格。

  (四)按照6月14日我委发布的《陕西省2018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8年下半年组织的两次电力直接交易中发电企业签约电量合计不能超过各自装机容量占比(剔除延安地区装机容量)对应签约电量的130%。(例:某发电企业装机容量120万千瓦,两次电力直接交易签约电量合计上限为:120÷(2206-60-70)×(156-15)×130%=10.6亿千瓦时,如果这家发电企业在2018年下半年第一次直接交易中签约电量为X亿千瓦时,则2018年下半年第二次电力直接交易中签约电量上限为10.6-X亿千瓦时),如某一发电企业只签约一家电力用户便超过130%限额时,允许签订意向性协议。

  (五)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意向性协议全部由售电公司提交,发电企业签约用户意向性协议全部由发电企业提交,同时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统计表和电子版。

  (六)允许售电公司之间电量转让,但事先要与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沟通,在结算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七)受电价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测2018年趸售榆林地区直接交易电量为50亿千瓦时,上半年实际趸售29亿千瓦时,为确保榆林地区年度直接交易工作顺利开展,经与西北能源监管局、榆林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议,确定2018年下半年接入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榆林地区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为21亿千瓦时,故对6月14日我委发布的《陕西省2018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非有色用户校核电量按照24.27%进行了同比例调减。

  (八)本次交易中,各市场主体递交的意向性协议签字日期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

  六、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非全电量参与电力用户:实际结算电量高于交易合同电量以外的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二)关于全电量参与电力用户(目前为有色用户):实行偏差电量考核,允许偏差范围为±5%。正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目录电价进行结算;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售电公司:为确保售电公司完成交易周期内总合同电量,结合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实际情况,售电公司可依据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每月15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交易各方公章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分月电量调整单》(详见陕西省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规范),提出次月各类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作为电量安排、电费结算依据。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之和与售电公司该月交易安排电量的差值,作为该月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电力用户月度偏差电量造成发电企业损失的,由代理电力用户的售电公司承担。售电公司偏差电量与该月售电公司交易总电量的比例超过5%的,正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目录电价进行结算;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四)关于发电企业:由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对应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

  (五)拖欠直接交易或其他电费一个月及以上的,予以强制退出市场;若无法按时支付偏差电量考核费用则取消其下一周期交易资格。

  (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不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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