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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8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8-07-20 15:41    来源: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办    浏览量:2891

    按照我省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部署,依据《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展能源[2016]24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要求,确定了21家发电企业、101家售电公司、538家电力大用户、491家电力中小用户作为我省2018年下半年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组织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1、有色行业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自主申报全电量参与自主协商直接交易;

  2、非有色行业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企业,不受电压等级限制,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商业大用户;

  3、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和1000 万千瓦时之间的中小工商业用户。

  (二)售电方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发电企业(综合利用煤矸石电厂可放宽至20万千瓦),经我委审核相关资质,共有发电企业21家,总装机容量2206万千瓦(附件1)。

  (三)代理方

  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并经公示无异议的101家售电公司(附件2)。

  三、交易规模

  本次交易电量规模156亿千瓦时,包含延安地区校核大用户交易电量15亿千瓦时,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校核电量4亿千瓦时。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全部采用自主协商模式,除延安地区区域内单独交易外,其他地区交易不设置区域限制,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一家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签约。

  (一)有色行业:共有大用户68家,申报交易电量38亿千瓦时(附件3)。

  (二)非有色行业:延安地区大用户31家,校核电量15亿千瓦时,与区域内2家发电企业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签订意向性协议,由延安市发展改革委给予组织保障。其他地区大用户439家,校核电量99亿千瓦时,与延安地区以外的19家发电企业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签订意向性协议(附件4)。

  五、交易程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开展自主协商,签订《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意向性协议》(附件5);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委托代理购售电意向性协议》(附件6)。201862918:00前,各市场主体将签订好的意向性协议和“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签约情况统计表”(附件7)或“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约情况统计表”(附件8)盖章版和电子版分别提交我委和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若电力用户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供电用户,则同时向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协议和统计表。逾期不予受理。

  意向性协议提交工作结束后,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电网企业的调度管理部门进行有约束校核后在我委官方网站公布成交结果。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本次直接交易周期为2018年71日至1231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我委书面反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三)本次交易中,大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中小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否则取消本次参与资格。

  (四)为鼓励我省电力直接交易各市场主体适度竞争,本次交易中除延安地区以外的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签约电量可按照各自装机容量占比(剔除延安地区装机容量)对应的签约电量上浮30%与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签约(例:某发电企业装机容量120万千瓦,签约电量上限为:120÷(2206-60-70)×(156-15)×130%=10.6亿千瓦时),如某一发电企业只签约一家电力用户便超过130%限额时,允许签订意向性协议。

  (五)汉中、宝鸡等执行地震灾区电价地区的用户,可在灾区电价基础上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按照核减目录电价与灾区电价价差执行。

  (六)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意向性协议全部由售电公司提交,发电企业签约用户意向性协议全部由发电企业提交,同时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统计表和电子版。

  (七)允许售电公司之间电量转让,但事先要与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沟通,在结算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八)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榆林市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全额落实的承诺函》(榆政函[2018]54号),本次交易中榆林地区(含神木市、府谷县)内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电用户的签约电量结算等相关工作,由榆林市人民政府给予协调保障。

  七、市场主体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非全电量参与电力用户:实际结算电量高于交易合同电量以外的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二)关于全电量参与电力用户(目前为有色用户):实行偏差电量考核,允许偏差范围为±5%。正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目录电价进行结算;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售电公司:为确保售电公司完成交易周期内总合同电量,结合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的实际情况,售电公司可依据已经签订的交易合同,每月15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交易各方公章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分月电量调整单》(详见陕西省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业务规范),提出次月各类交易电量的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作为电量安排、电费结算依据。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之和与售电公司该月交易安排电量的差值,作为该月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电力用户月度偏差电量造成发电企业损失的,由代理电力用户的售电公司承担。售电公司偏差电量与该月售电公司交易总电量的比例超过5%的,正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目录电价进行结算;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

(四)关于发电企业:由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负偏差5%以外的电量,按照0.03/千瓦时的标准通过平衡账户向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对应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

(五)拖欠直接交易或其他电费一个月及以上的,予以强制退出市场;若无法按时支付偏差电量考核费用则取消其下一周期交易资格。

(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不按违约处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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