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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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08-2026《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 2026-04-11 08:14:1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1.4.1 职责分工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且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运用信息化系统,对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等实施非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2.1.1 一般规定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 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注 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 特别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1)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 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且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及考核,保存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4) 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 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5) 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6)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内部处分;(7)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参照相应的安全管理标准(指南),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8)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含电梯自行检测,下同),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9)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10)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2.3.1 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2.3.2 机构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1) 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注 2-2)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 2-3)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电梯的;(3) 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 使用 50km 以上(含 50km)压力管道的;(6) 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注 2-4)总量 50 台以上(含 50 台)的。注 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营利工具的使用单位。注 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集贸市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注 2-4: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2.5.2.2 条同)。

2.4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1) 建立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2)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3) 支持和保障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2.5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安全总监、安全员和节能管理人员。

2.5.1 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总监是指使用单位高级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2.5.1.1 安全总监职责安全总监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2) 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含充装,下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3)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4)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5) 对特种设备安全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员、节能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6)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制定并且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7)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8) 当特种设备安全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应当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9)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

2.5.1.2 安全总监配备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5.2 安全员安全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2.5.2.1 安全员职责安全员主要职责如下:(1) 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2)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3)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且保证档案真实、完整;(4)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5)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并且做好记录;(6) 提出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并且配合检验、测试工作;(7)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且做好记录;(8)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跟踪整改闭环;(9)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安全总监;(10) 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规定报告。

2.5.2.2 安全员配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Ⅲ 类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

2.5.3 节能管理人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工作。

2.6 作业人员2.6.1 作业人员职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3)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做出记录;(5)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6)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7)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6.2 作业人员配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数量、操作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且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 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3.1 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 岗位责任制;(2) 安全操作规程;(3) 维护保养制度;(4) 定期自行检查制度;(5)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校验、检修制度;(6) 定期检验申报与配合制度;(7)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9)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10)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1)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2) 节能管理制度(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 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特点、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1) 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2) 设备启动、运行、停机、紧急停机的操作要求;(3) 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的要求;(4) 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5) 异常情况处理和应急措施。

3.3 安全技术档案3.3.1 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注 3-1):(1) 使用登记证;(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3)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 3-2)、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5)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6)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7)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8)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9)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相关工作记录;(10)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或者自行检测报告。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节能运行记录等。注 3-1:安全技术档案应当 “一设备一档案”,按台(套)建立。注 3-2:图样包括竣工图、改造图、修理图等。

3.3.2 档案管理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特种设备报废后 5 年。

3.4 维护保养与自行检查3.4.1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并且做好记录。

3.4.2 定期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定期自行检查的周期、项目、内容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5 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确保可靠、有效。

3.6 定期检验3.6.1 检验申报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6.2 检验配合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完成定期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并且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6.3 检验结论处理特种设备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3.7 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3.7.1 风险管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人员。

3.7.2 隐患排查治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人员,跟踪整改闭环,并且做好记录。

3.8 应急管理3.8.1 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点、风险状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处置程序、救援措施、保障措施等。

3.8.2 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每年至少演练 1 次,并且做好演练记录,演练后进行复盘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3.8.3 事故报告与处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且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3.9 停用与启用3.9.1 停用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并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设备损坏、锈蚀、失效。

3.9.2 启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经检验合格,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3.10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整机使用时间(注 3-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合格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同意,并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将该设备纳入重点管控设备,并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注 3-5:特种设备整机使用时间从实际使用(投入使用)的日期开始计算,不含依法办理停用手续的停用时间。

3.11 报废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1) 存在严重(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2)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3)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经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评估结论为不能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3.12 安全警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3.13 节能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3.13.1 基本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职责,保证特种设备节能运行。

3.13.2 能效测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并且做好记录。

3.13.3 节能改造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经能效测试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4 使用登记

4.1 一般要求(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 4-1);流动式起重机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4) 登记机关应当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能够在线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使用单位线下再次提交;(5) 除本规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外,登记机关不得要求使用单位提交其他材料。注 4-1:车用气瓶的产权属于个人的,产权单位所在地是指机动车注册登记地。

4.2 登记方式4.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4.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4.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4.4 使用登记程序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4.1 申请4.4.1.1 按台(套)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 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 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燃料种类同登记的气瓶介质保持一致);(6) 锅炉能效证明文件。锅炉范围内的分汽(油、水)缸,不单独办理使用登记,但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需另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含产品数据表)。锅炉范围外的分汽(油、水)缸,按照其设计所依据的设备种类办理使用登记。对外输出蒸汽并且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定义的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电加热锅炉),应当按照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并且按照锅炉实施使用管理。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m 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4.4.1.2 按单位办理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4-2);(4)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注 4-2: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还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新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4.2 受理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4.3 审查及发证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颁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

4.5 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

4.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4.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

4.8 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4.8.1~4.8.5 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对于登记机关可线上查验的原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原使用登记证编号等材料或者信息的,不要求新使用单位提交。

4.8.1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

4.8.2 移装变更4.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或者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不需拆卸移装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

4.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设备迁出)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特种设备,移装前,使用单位应当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E)、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原使用登记证,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证明》(格式见附件 F),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将设备标记为注销状态。

4.8.2.3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设备迁入)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证明》、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或者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不需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 4.4 条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4.8.3 单位变更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使用单位并且协助新使用单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4.8.3.1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发生变化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原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证明》。新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注销)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按照本规则 4.4 条的规定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4.8.3.2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未发生变化(共有产权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单位变更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业主委员会 [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出具的书面证明、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测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签发新使用登记证。

4.8.4 名称变更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

4.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按照本规则 3.10 条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标注 “超设计使用年限” 字样。

4.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报废条件、已经报废的,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4.9 停用登记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上做停用标记,并且在信息系统中将设备标记为停用状态。

4.10 启用登记特种设备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经检验合格,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启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上做启用标记,并且在信息系统中将设备标记为正常使用状态。

4.11 注销登记特种设备报废、停用超过 2 年未申请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信息系统中将设备标记为注销状态。

4.12 补领、换领使用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使用单位应当持《特种设备证书(证照)补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G),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5 附则

5.1 其他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项要求。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5.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的方式另行制定。

5.3 本规则中 “5 日”“15 日”“20 日”“30 日” 的规定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5.4 解释权限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5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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